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如果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水平,或子女有特殊需求,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相反,如果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变更子女抚养费需要另行起诉,会根据法定事由判断是否支持变更。父母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请解决。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在今后还可不可以变更
1、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费在离婚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增加或减少。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孩子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时,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有哪些
1、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2、符合法定事由,应予支持。
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才能予以支持。
3、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解决。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确定变更抚养费时,需要满足法定事由,并且父母双方可以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变更抚养费的诉讼需要另行起诉,并且会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和子女实际需要作出判决。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都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得到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