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驾照属于行政行为,相关规定如下:
1、吊销驾驶证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些都属于行政行为;交警有权利吊销违规司机的驾照,如:醉酒驾驶、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以及超速吊销、驾驶拼装报废车吊销、交通肇事罪吊销;交通肇事认定方法如下: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2、驾驶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证是属于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