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以及投资额多少的凭证和法律形式。
出资证明书具有特定的效力:
1、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
2、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
3、交付出资证明书,是出资转让的要件之一;
4、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事项是该证明书发生效力的要素。
一、已经成立的公司还用交出资吗
如实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就不用再缴出资,如果没有完成履行的,要继续认缴出资。
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工商部门可以确定股东的股权吗
无论是基于出资或认缴出资的股权原始取得,还是基于受让或其他形式的股权继受取得,须符合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特别是存在未经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部门登记等形式要件缺失的情形时,人民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即通过出资或受让的方式取得股权。如符合实质要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可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并可支持当事人向公司主张履行股权登记义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