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岛财富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宝岛财富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3]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5]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

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集团公司设立条件及程序

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联合体,其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以对外投资,但企业集团需要登记:

一、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全国级的条件为: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子公司没有行业。

5、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批准。

省级(山东省XX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临沂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

二、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

三、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