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证明签发的时间要求不得晚于实际交单日。
受益人证明是根据信用证条款,由出口人签发的用来证实有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证书的内容包括:寄出有关的副本单据、船样、样卡、码样、包装标签、商品已经检验、已发出装船通知等。
受益人证明基本要求:
1、单据名称。这种单据的名称因所证明事项不同而略异,可能是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船样、样卡和码样等)、取样证明、证明货物产地、品质、唛头、包装和标签情况、电抄形式的装运通知、证明产品生产过程、证明商品业已检验、环保方面的证明(非童工、非狱工制造)等。
2、证明上通常会显示号、合同号或信用证号以表明与其它单据的关系。
3、证明的内容应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4、因属于证明性质,按有关规定证明人(受益人)必须签字。
5、单据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
综上所述:
受益人证明是一种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证明,以便证明自己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任务或证明自己按信用证的要求办事,如证明所交货物的品质、证明运输包装的处理、证明按要求寄单等。
【法律依据】: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
第十四条
对受益人证明的时间要求进行了规定,文中提到:“除非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受益人证明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实际交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