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调解结束的标志。经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调解的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无法达成协议的,主持调解的交通应当宣布调解终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属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正文包括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姓名及所驾车型和牌照号;在因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因,填写时文字应当简洁明确;调解终结的日期。尾部填写制作日期并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调解结束的标志,属于即时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中应当载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原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终结调解。此后,当事人就丧失了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的权利,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相关的内容规定有:
1、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二、交通事故有关工作的处理时限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开始10天内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