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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代付可以通过法律要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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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比如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的按彩礼处理,需要按相关规定返还。但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一般是视为赠与,只能两个人协商解决。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小额转账或互赠红包,若其中有维系恋爱关系、表达情感等因素,应依法认定为赠与行为,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人民一般不予支持。若金额较大且系一方隐瞒事实以各种理由向另一方主动索要而得,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人民则可能会根据案情实际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等因素,将其认定为不当得利或借贷关系。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相处要坦诚,送礼要理性。

一、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二、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时如何分配

1、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之后的财产归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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