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
(一)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退出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五)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事项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2、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3、应当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4、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责任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