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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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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2.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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