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 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第3种观点: 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有四大基本特征: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是,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3、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主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需要满足的三个要件,具体如下:1、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2、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3、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